(2015)榆执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曹子兴与刘庆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8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本院在执行曹某某与刘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4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3520元,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26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等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榆执字第009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项志军审 判 员 王泽彪助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晓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