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29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建义与北京金台鹏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义,北京金台鹏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29396号原告刘建义,男,1990年5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克刚,北京市冠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金台鹏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营中关村东升科技园二期西区18号1区1层142室,注册号:110108015890586。法定代表人秦贵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志永,河北侯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贵全,男。本院在审理刘建义与北京金台鹏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刘建义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刘建义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刘建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姜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卢禹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