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汶执字第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杜科福诉王来彬、刘宜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汶执字第675号申请执行人:杜科福,男,1984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王来彬,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被执行人:刘宜芳,男,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杜科福诉王来彬、刘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汶民一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杜科福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杜科福诉王来彬、刘宜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昌玺审判员 徐念华审判员 林宪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宣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