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民辖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凤阁与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阁,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辖初字第40号原告张凤阁,女,汉族,住南阳市宛城区民主街。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杰,任公司总经理。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被告河南中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忠坡地址:南阳市张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本院受理原告张凤阁诉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中泰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宛民初字第1845号),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辩期内以被告公司的注册登记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不在宛城区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本案移送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本案二被告公司的住所地均在南阳市张衡路与独山大道交叉口东北角,该地域属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2、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一种,虽然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由协议履行地人民法院裁决。”但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按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的履行地亦在被告公司住所地。综上,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卧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南阳市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王琦审?判?员?李炎审判员 ?崔国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