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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范伟锋诉李冠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伟锋,李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2935号原告范伟锋,男,1979年6月1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道西街四委*组,身份证号码2207021979********。被告李冠男,男,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工人,现住扶余市三岔河镇东北街龙嘉花园小区,身份证号码2207241992********。原告范伟锋诉被告李冠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冬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伟锋、被告李冠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因生活所需,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5000元,约定2015年8月19日还清。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被告一直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无正当理由拖延,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人民币65000元整。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欠据1枚,用于证明被告李冠男于2014年8月19日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5000元整,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12个月,于2015年8月19日一次性还清。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起诉没有意见,借款事实存在,数额为65000元,同意还款,但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全部偿还,可用工资陆续偿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65000元,双方约定使用期限为12个月,于2015年8月19日一次性还清,同时被��给原告出具欠据1枚。约定的还款期限过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偿还欠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冠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范伟锋欠款人民币65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0元,保全费69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徐冬颖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曲  艳  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