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