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定民初字第03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30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和利益,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芳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