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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李治福与王毛来、苏广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福,王毛来,苏广飞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2093号原告李治福,男。被告王毛来,男。被告苏广飞,男。原告李治福诉被告王毛来、苏广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郑晓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治福、被告王毛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广飞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治福诉称,1996年二被告雇佣原告从事井下放炮工作。1997年12月二被告欠原告工资8289元,至今未支付,故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所欠工资8289元,支付利息39090.9元,并支付从起诉到还款完毕期间的利息,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毛来辩称,原告李治福就该笔工资欠款曾向法院起诉过,判决在2015年6月已经送达被告。本院认为,原告李治福在2015年3月31日曾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王毛来支付工资款8289元,2015年6月20日,本院作出(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驳回了李治福的诉讼请求。原、被告之间劳务合同纠纷已经本院审理并依法判决,现原告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再次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治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晓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