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红雷与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雷,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李红雷,男,198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陶峰涛、张江涛,河北三和时代(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消防大队东侧。法定代表人:张爱国。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工业区三加金岛大厦B座三层。法定代表人:王杏惠。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红雷诉被告唐山虹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融投担保集团中瑞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李红雷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红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维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