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商初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孙成道与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道,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商初字第807号原告孙成道。委托代理人李红军,山东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进杰,经理。原告孙成道与被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法庭开庭前,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道撤回对被告海阳市麦迪森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由原告孙成道承担。审判员 包 希 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燕存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