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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异字第0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3-12

案件名称

986陈璞、葛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璞,葛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异字第0028号异议人陈璞,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生,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葛利,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执行申请人葛利与被执行人陈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陈璞书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定于2015年9月8日召开听证会,并依法向陈璞送达执行听证通知书。但陈璞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执行异议听证会。本院认为: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到庭参加听证会,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按自动撤回异议申请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 侠人民陪审员  朱晓君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静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