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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刑减字第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宋小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刑减字第2333号罪犯宋小平,女,61岁(195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小学文化,现在北京市女子监狱服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5日作出(2009)丰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宋小平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2日作出(2009)二中刑终字第18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75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17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52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女子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提出对罪犯宋小平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女子监狱认为,罪犯宋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6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女子监狱根据宋小平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宋小平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小平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女子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宋小平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小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8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0月25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宇红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黄晓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