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上海尚翔汽车胶管有限公司与上海新上橡汽车胶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尚翔汽车胶管有限公司,上海新上橡汽车胶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上海尚翔汽车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方以伟。委托代理人顾剑栋,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苗润,上海剑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新上橡汽车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吕建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尚翔汽车胶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新上橡汽车胶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诉请支付水电费缘于其与原告关联公司上海华向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订立的租赁合同,应由租赁物使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争议标的缘于与与(2015)金民三(民)初字字第2663号案件相关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所涉租赁物位于上海市普陀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新上橡汽车胶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志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梦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