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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家富与杨冬梅、钟荣俊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富,杨冬梅,钟荣俊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杨家富。被告杨冬梅。被告钟荣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富与被告杨冬梅、钟荣俊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富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家富负担。审判员  唐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