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家富与杨冬梅、钟荣俊相邻通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川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富,杨冬梅,钟荣俊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558号原告杨家富。被告杨冬梅。被告钟荣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富与被告杨冬梅、钟荣俊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富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家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家富负担。审判员 唐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洋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