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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39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39406号原告李×,女,1964年12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男,1967年9月10日出生。原告李×(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杨×(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黎伟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1990年5月29日生育一女杨××。由于双方婚前未建立良好夫妻感情,婚后被告经常因为家庭琐事辱骂殴打我,对我恶语相向,且被告存有赌博恶习,屡教不改,被告还曾因此遭他人恶意报复,我亦因此受到牵连,每日在惊恐中度日,严重影响了正常工作、生活以及身心健康。被告常与我及女儿无端滋事。被告从2005年开始与同村村民有婚外情长达十年之久,该村民现也在金盏×公司工作。被告经济方面不扶持家庭。我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过日子确实打过架、吵过架,但原告也骂过我,这都是很正常的情况。原告经常在外胡说八道诽谤我。她起诉离婚,不跟我说,反而到处打电话告诉别人。原告说我跟她及女儿无端滋事不是事实,我女儿起床后没有叠被子我嘴碎说说,不属于无端滋事。我女儿上学的费用都是我出的,工作也是我找的,我对杨××尽到义务。家里的水池子堵了也不说一声,底下堆的都是易燃物。关于婚外情一事,完全是胡说八道,造谣生事,我与张×只是同事关系。我不认为自己有赌博,有时候打打麻将、炸金花,别人从来没有因玩麻将找过我的麻烦。我平时在物业上班,可能因为工作的原因,部分业主对我们物业公司有意见,原告误会了。打麻将也是平时节假日玩玩,不是赌博。经审理查明:1986年,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1989年9月14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1990年5月29日生育一女杨××。原、被告婚后各自均在金盏乡服装厂、乡办企业工作约一、二年,后原告自行作手工缝纫、被告自行在家做五金加工,维持生活。原、被告婚后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北马房村×号至该院拆迁。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对原告所称离婚主张均不认可,并且不同意离婚。经询,原告要求对如下财产依法予以分割:(一)存款:1、被告民生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4万元,是拆迁买完房子之后剩余款项;2、被告名下村委会的补助,在北京农商银行开户,每月1150元;3、被告购买的民生银行账户中10万元基金;4、被告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存款,具体数额不详;(二)2010年购买的牌号为京×大众速腾车一辆;(三)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金盏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内家具家电: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壁挂空调四台、双人床两张、单人床一张、大鱼缸一个、组合沙发及配套茶几一套、捷安特自行车一辆、美利达自行车一辆、冰箱一台、三门衣柜一个、两门衣柜两个、转椅一副、电视组合柜、沏茶道具一副;(四)首饰:黄金项链、手链、耳环、戒指各一个。被告称若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原告另案主张财产分割事宜,不同意本案中一并处理。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从相识、相恋、到结婚历时多年,已建立起比较稳固的家庭关系。双方感情目前虽有裂隙,但其中有双方各自沟通不善的原因,也有彼此过分关注自我的因素,但未见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突出矛盾。双方在今后家庭生活中如能相互信任、彼此尊重、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工作与家庭的关系,夫妻感情应能得到改善。现被告表示珍惜双方婚姻,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做出努力,本院希望双方能够通过共同努力使经营多年的婚姻生活出现转机。综上,在原告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黎伟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茵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