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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贵州成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成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支坤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成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成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贵州成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瑞金北路14号。法定代表人张若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贵州成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瑞金北路14号。被执行人周支坤,男,1985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本院执行的贵州成黔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成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支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现本案执行完毕。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白执字第2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