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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民终字第3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台江医院与张嘉倪肖像权纠纷维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州台江医院,张嘉倪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终字第37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医院,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林国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嘉倪,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因不服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5)台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上诉称:本案为侵权之诉,应当由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成都市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故本案应当移送至成都市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福州台江医院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嘉倪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肖像权纠纷引起的管��权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嘉倪作为原审原告有权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管辖法院。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福州台江医院的住所地在福州市台江区,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 薇代理审判员 缪 羽代理审判员 陈雁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