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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4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如丁与王德金、耿万瑞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如丁,王德金,耿万瑞,王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475-1号申请执行人王如丁,居民。被执行人王德金,教师。被执行人耿万瑞,居民。被执行人王雪华,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如丁与被执行人王德金、耿万瑞、王雪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终结,于2014年11月4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判决书:王德金、耿万瑞、王雪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如丁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2012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算)。三执行人互负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案件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320元,共计3620元,由被告王德金、耿万瑞、王雪华负担。因被执行人王德金、耿万瑞、王雪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如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耿万瑞、王雪华工资,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冻结了被执行人耿万瑞、王雪华工资,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475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