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开民初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开民初字第900号原告秦皇岛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道88号。法定代表人林本兰,董事长。被告张新。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皓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少军审 判 员 曾 安人民陪审员 张晓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闫慈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