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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宏元与潘永功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元,潘永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188号原告胡宏元,男,194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奇台农场。被告潘永功,男,汉族,1969年10月24日出生,住奇台农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胡宏元与被告潘永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元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元,邮寄费160元,共计275元由原告高荣铭负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