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垦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自飞与余建江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垦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李自飞,男,汉族,1984年3月25日出生,无业,现住喀什市。被执行人余建江,男,汉族,1980年2月3日出生,建筑个体户,现住伽师县。申请执行人李自飞与被执行人余建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喀什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喀垦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自飞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95000元,尚有95000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余建江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自飞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喀什垦区人民法院(2014)喀垦民初字第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李自飞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拉法特·阿不都热西提代理审判员 李 双 波代理审判员 刘 娟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史 燕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