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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鲁某诉徐某、铁法煤业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的裁定书

法院

调兵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调兵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徐某,铁法煤业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调兵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调民一初字第00503号原告鲁某,男,汉族。被告徐某,男,汉族。被告铁法煤业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调兵山市。法定代表人边某,系该公司董事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某,系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原告鲁某诉被告徐某、铁法煤业集团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被告徐某,被告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诉称,2013年7月份,被告徐某雇佣原告为其施工的某住宅小区22号楼刮顶棚及打磨,原告包工包料,双方约定每平方米6.6元,已结算款项合计60842元,扣除已给付的30000元(该30000元是分三次给的,第一次是徐某亲自给原告10000元现金,第二次是徐某手下的保管员给原告10000元,剩下的10000元是徐某领原告上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由劳务公司打到原告卡上),尚拖欠30842元。在本案中,被告徐某系被告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原告是从被告徐某那接的活,之前给的钱也是被告徐某给的,故原告诉讼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徐某立即给付拖欠原告的刮顶棚及打磨款项合计30842元,诉讼费由被告徐某承担。被告徐某辩称,这个活是我单位被告某公司的工程,原告所说的某住宅小区22号楼刮顶棚及打磨的活我们包给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公司,原告应该跟劳务公司要钱,并且已经给付的30000元不是我给的,是劳务公司给的,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某公司辩称,我单位作为本案的被告主体不适格,原告所述的事实与理由与实际不符,我单位已经将昌图某小区22号楼的刮顶棚及打磨工程分包给铁岭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1日,被告某公司与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被告某公司将其承包的昌图新城区某小区22#楼工程的劳务分包给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分包劳务内容为:砌筑、抹灰、混凝土、模板、脚手架、钢筋、现场零活、电照、水暖。2012年9月10日,被告某公司与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补充条款》就顶棚打磨、刮棚约定:单价6元/㎡,共15500㎡,共计劳务费93000元。另查,原告鲁某自称2013年7月对昌图新城区某小区22#楼工程提供了刮顶棚、打磨作业,并由徐某手下的技术员周XX以徐某的名义出具了《欠条》一份,并自认被告徐某及徐某手下保管员向其支付了20000元刮顶棚、打磨款,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其支付了10000元刮顶棚、打磨款,现尚欠30842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鲁某提供的《结算单》、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为证。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起诉要求被告徐某给付拖欠的刮大白、刮顶棚款30842元,因原告鲁某自认其提供的欠条上徐某的签字不是被告徐某所写,且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能证明原告鲁某为昌图新城区某小区22#楼工程提供了刮顶棚、打磨作业已由被告某公司分包给了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虽原告鲁某和被告徐某均自认已收取的30000元中的其中20000元由被告徐某交到原告鲁某手中,但被告徐某称该20000元系被告徐某代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鲁某转交,且原告自认另10000元系铁岭某施工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综上,原告鲁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告某公司和被告徐某有法律关系,且被告某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恰恰能证明原告鲁某与被告某公司和被告徐某没有法律关系,因此原告鲁某属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鲁某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70元(原告已预交),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鲁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盛丽附:法律条文及送达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