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许艳、任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任庆福,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晓华,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少娜、朱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庆福,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许艳,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任庆福、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六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八十一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七十四元,由原告李晓华负担。审 判 长 王莉超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