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2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晓华与许艳、任庆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华,任庆福,许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2214号原告李晓华,女,1962年9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少娜、朱安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庆福,男,1978年5月4日生,汉族。被告许艳,女,1977年8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华与被告任庆福、许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华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六十二元,减半收取一千八百八十一元,保全费一千六百七十四元,由原告李晓华负担。审 判 长  王莉超人民陪审员  王立功人民陪审员  朱永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安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