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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2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升建筑器材租赁部与被告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天心区金升建筑器材租赁部,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2437号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升建筑器材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大托镇新路村大唐角组。经营者田德胜,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建设路10号。法定代表人欧阳四清。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升建筑器材租赁部诉被告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23日作出(2015)天民初字第0243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的存款或其他财产。现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升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天心区金升建筑器材租赁部申请解除对被告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汨罗市直属建筑工程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审 判 员  陈泽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吴汪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