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金理与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理,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7324号原告:金理,男,汉族,1956年9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吴建,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唐平,男,汉族,1984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受理原告金理与被告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金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冉辛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