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81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辛涛,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某某,男,汉族,村民。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住址、职业同上,被告师某某之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赵孟怡审 判 员 刘沙舟人民陪审员 白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