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执字第00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崇执字第00672号申请执行人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汉昌北街118-312-1号。法定代表人郑歆瀚,该公司副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幢1065室。法定代表人邱仲兴。原告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九一二公司)诉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7日作出的(2014)崇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1、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6月3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经营合同》于2014年7月5日解除。2、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租金1206179元、违约金188282元。3、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返还承租的无锡市汉昌北街28号、30号、32号、32-1号、42号、46号、东梁溪路25号房屋(位于无锡1912街区2号楼一层B5单元、面积595.20平方米),并按每月94141元支付无锡一九一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自2014年7月6日起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占用使用费。诉讼费20470元(含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台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合同已经解除,台成公司的物品因无地方搬迁,双方正在协商处置相关事项,一九一二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询我市主要银行、产权监理处、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崇安区人民院(2014)崇民初字第0334号民事判决书已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爱华审判员 华 玲审判员 罗兴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