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鹤山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原告蒙启辉与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场、郝正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启辉,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山民初字第138号原告蒙启辉,女,1965年3月18日出生。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三矿北环城路东。法定代表人郝正胜,该场场长。被告郝正胜,男,60岁。原告蒙启辉与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场、郝正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启辉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启辉撤回对被告鹤壁市汉森种禽有限公司、郝正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蒙启辉负担。审 判 长 张勇军审 判 员 牛保生人民陪审员 余荣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阳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