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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杜长鹏与李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长鹏,李荣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380号原告杜长鹏,男,满族,辽宁省本溪市人,辽宁药联制药有限公司工人。被告李荣华,男,汉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杜长鹏诉被告李荣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以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长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杜长鹏负担。审判员  陈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荆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