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9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普惠农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 肖培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987-2号申请执行人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肖培成,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孙胜连,女,1965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孙圣富,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杨秀花,女,196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张本兴,男,199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肖飞飞,女,1989年6月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王继行,男,1985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执行人肖沙沙,女,1985年8月27日生,��族,住山东省济阳县。本院在执行普惠农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肖培成、孙胜连、孙圣富、杨秀花、张本兴、肖飞飞、王继行、肖沙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的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培成、孙胜连、孙圣富、杨秀花、张本兴、肖飞飞、王继行、肖沙沙应当履行152380元,已执行59504.89元,余款被执行人肖培成、孙胜连、孙圣富、杨秀花、张本兴、肖飞飞、王继行、肖沙沙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广学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市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剩余款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德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郝 雅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