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173号原告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西路119号。法定代表人赵正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妍、胥伟,江苏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洪塔路29号。法定代表人任进华,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兴公司)诉被告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晔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润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妍、被告晔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进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润兴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系业务往来单位。2014年1月30日,晔盛公司出具一份证明,确认结欠润兴公司加工款195253元。后仅支付5000元。现请求法院判令晔盛公司立即支付加工款19025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银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晔盛公司辩称:已过追索期,5000元付款,被告法定代表人不清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之间系长期加工业务往来单位。2014年1月30日,晔盛公司出具证明一份,确认结欠润兴公司加工费195253元。后晔盛公司仅支付5000元,尚余加工费一直未支付。2015年5月13日,润兴公司具状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润兴公司提供的证明等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润兴公司与晔盛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润兴公司所举证据,本院确认晔盛公司结欠润兴公司加工费190253元事实成立,晔盛公司应承担给付之责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加工费190253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1月3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0元(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晔盛纺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市润兴纺织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缪雪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