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显杜与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显杜,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被告陈满喜,女,汉族,住所地:梅县区城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杜诉被告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杨显杜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