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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杨显杜与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县法丙民初字第185号原告杨显杜,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被告陈满喜,女,汉族,住所地:梅县区城东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显杜诉被告陈满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显杜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显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显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杨显杜负担。审判员  张锦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