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管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倩、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张倩,联投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管字第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海涛,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倩,汉族,农民,住商丘市。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吴飞,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5)商睢民初字第0159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该公司住所地在夏邑县,本案应移送夏邑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张倩及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张倩、原审被告联投投资有限公司已经明确约定发生争议时由合同签订地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商丘市万锦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功景审判员 刘性明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馨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