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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68号之二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煜,广东任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糜志彬,该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万方代理审判员  廖俭代理审判员  朱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曾展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