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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刑执字第7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睿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刑执字第7752号罪犯刘睿,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一日作出(2012)湖吴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刘睿犯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7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作出(2012)浙湖刑终字第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5年8月19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周仲勋、杜文斌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乔司监狱指派孟君辉、王立峰出庭执行职务,罪犯刘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睿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罚金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刘睿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刘睿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睿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俞永平审 判 员  杨宏林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