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石×2等与王×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1,刘×,石×2,王×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1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1,男,1949年10月2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刘×,1948年3月13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委托代理人刘娜,北京市华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石×2,男,1969年8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女,1968年12月25日出生。上诉人石×1、刘×、石×2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6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63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魏曙钊审判员 孙建强审判员 宋 光二���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毕文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