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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钱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徐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钱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