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873号原告:徐某,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钱某,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徐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钱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