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顺民初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欢诉被告郝立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欢,郝立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顺民初字第639号原告刘欢,男,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委托代理人杨越,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立敏,男,汉族,住顺平县。原告刘欢诉被告郝立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庞淑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欢的委托代理杨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立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欢诉称,原告系保定五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五叶公司于2014年12月给赵胜建承包的定兴“中保安顺工程项目”进行了保洁服务,双方约定保洁费173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结清,被告作为担保人提供了保证。后原告代表五叶公司多次向赵胜建和被告提出支付保洁费的要求。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原告保洁费8500元的凭证后,却不履行支付义务。故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其所欠原告保洁费85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郝立敏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保定五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五叶公司于2014年12月给赵胜建承包的定兴“中保安顺工程项目”进行了保洁服务,双方约定保洁费17300元于2015年3月15日前结清,被告作为担保人提供了保证。并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欠条欠保定五叶保洁有限公司定兴中保安顺室内保洁费17300元(壹万柒仟叁佰元整)2015年3月15号之前结清欠款人:赵胜建担保人:郝立敏2015年1月19号”。后原告代表五叶公司多次向赵胜建和被告提出支付保洁费的要求。经原、被告协商,原告仅向被告主张8500元责任承担。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刘欢保洁费8500元,自今日起1月19号欠五叶公司担保人法律效力作废欠款人:郝立敏2015.4.14”。原告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却不履行支付义务。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欠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郝立敏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被告郝立敏自愿为劳务报酬给付作为担保人,并书写欠条一张,在欠款人处签字,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郝立敏应对8500元保洁费承担清偿责任,故原告刘欢要求被告郝立敏对8500元保洁费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郝立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拖欠原告刘欢保洁费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郝立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淑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