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门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功波与高胜凯、徐善波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功波,高胜凯,徐善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唐功波,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胜凯,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善波,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功波诉被告高胜凯、徐善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功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