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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门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功波与高胜凯、徐善波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功波,高胜凯,徐善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福门民初字第188号原告:唐功波,男,197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伟,山东信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胜凯,男,196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善波,男,195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功波诉被告高胜凯、徐善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功波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功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方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