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曲金玉与韩燕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金玉,韩燕,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291号申请执行人曲金玉,男,198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韩燕,女,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信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文叶,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曲金玉与被执行人韩燕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68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5799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缴纳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总是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青仲裁字(2015)第36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郑庆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