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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惠州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丽容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惠州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李麗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中法立民终字第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麗容,女。上诉人惠州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惠州华强电子世界管理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惠城区人民法院(2014)惠城法民三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第6.4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本案的租赁物位于惠州市鹅岭北路16号,属于惠州市惠城区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因此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惠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丽蕴审 判 员  XX锋代理审判员  刘艳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旭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