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占瑞与被执行人聂利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占瑞,聂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辛占瑞,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聂利泉,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辛占瑞与被执行人聂利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占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聂利泉履行给付4.452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利泉与申请执行人辛占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冀H069**比亚迪轿车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辛占瑞,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