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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1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辛占瑞与被执行人聂利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占瑞,聂利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1232号申请执行人辛占瑞,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聂利泉,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辛占瑞与被执行人聂利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辛占瑞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聂利泉履行给付4.4527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聂利泉与申请执行人辛占瑞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冀H069**比亚迪轿车抵押给申请执行人辛占瑞,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隆民初字第374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伦审 判 员  张洪亮人民陪审员  王晓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