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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魏春荣与索金林、宋丹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春荣,索金林,宋丹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魏春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索金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宋丹凤,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魏春荣与被执行人索金林,宋丹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执行,标的为96112.5元。本案执行过程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结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4)库民初字第3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96112.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艾尼瓦尔卡德尔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