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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衍英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衍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1079号原告张衍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东关路29号。法定代表人匡久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俞长松,公司员工。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衍英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衍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张衍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衍英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榆支公司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张衍英负担。审判员  高金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徐 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