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04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旭与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475号原告刘旭。委托代理人杨金涛。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燕。委托代理人陈文。本院在审理刘旭诉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旭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五年九��十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