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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4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旭与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初字第04475号原告刘旭。委托代理人杨金涛。委托代理人张玲。被告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晓燕。委托代理人陈文。本院在审理刘旭诉福州山友人工砂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旭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旭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旭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旭自行负担。审判员  刘建二〇一五年九��十日书记员  唐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