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刑二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勇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刑二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勇,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四川省大邑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逮捕前住乃东县。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1日被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西藏自治区乃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藏山南地区行政公署公安处看守所。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审理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勇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勇撤回上诉。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2015)乃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扎 桑审判员 索朗央金审判员 格桑巴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索朗宗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