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希忠、牛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希忠,牛淑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25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军,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显阳,刘家支行行长。被告黄希忠,1951年6月10日,现住榆树市。被告牛淑杰,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受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希忠、牛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