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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终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上诉人曲付江与被上诉人邹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曲付江的妻子)李玉华,曲付江的,邹淑芳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终字第1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付江的妻子)李玉华,女,农民,住所地七台河市。上诉人(原审原告曲付江的女儿)曲中悦,女,,汉族,学生,住所地七台河市。委托代理人程伟,黑龙江桃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邹淑芳,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七台河市。委托代理人蒋迎春。委托代理人魏建梅。曲付江因与邹淑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7月30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2015年8月6日曲付江因意外去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其妻李玉华、女儿曲中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确表示参加诉讼。故李玉华、曲中悦作为本案上诉人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桃山区人民法院(2014)桃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桃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055.00元,退还上诉人李玉华、曲中悦(曲付江交纳)。审 判 长  潘 伟审 判 员  董树全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