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郑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郑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258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代表人:潘亮。委托代理人:姜毅力。被告:郑吒。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为与被告郑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被告郑吒已归还透支本息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郑吒已归还了透支本息,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周才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杨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