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铁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高某盗窃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汾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铁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女,1979年6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郭新明,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临铁检刑诉(201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交临铁检诉撤诉(2015)1号撤回起诉决定书,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冬青审判员 吴菲菲审判员 申雅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林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