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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沈某某、王某甲与蒋某某、王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王某甲,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A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29559号原告沈某某,女,1956年11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王某甲,男,1988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蒋某某,女,1928年1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某A(系被告蒋某某儿子)。被告王某乙,男,195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某A(系被告王某乙弟弟)。被告王某丙,女,1958年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王某A(系被告王某丙弟弟)。被告王某丁,男,196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王某A,男,1968年9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王某甲诉被告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A、王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由于蒋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A就本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德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已另案提起共有权纠纷诉讼【(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698号】,而本案的处理需以(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698号的处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高洁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章欣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